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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和子女可以一起去嗎?EB-3 家人如何隨行

一家四口帶著行李準備出發

一般可以。配偶和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,通常可以作為隨行家屬(derivative)納入您的 EB-3 個案,並使用相同的類別和優先日期。子女在綠卡發出時必須未滿 21 歲且未婚。之後出生的子女,以及您成為永久居民後才結婚的配偶,處理方式不同,請向移民律師確認您的情況。

對大多數人來說,關於 EB-3 的第一個問題不是工作,而是丈夫、妻子和子女能否一起去。一般而言是可以的。本文說明在 EB-3 個案中哪些人屬於家屬、許多家庭會遇到的年齡限制,以及該準備哪些文件。每個家庭情況不同,本文並非法律意見,亦不代表任何結果的承諾。

哪些家人可以一併申請

僱主以 EB-3 非技術類(Other Workers)擔保一名工人時,該工人是「主申請人」,其配偶和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是「隨行家屬」(derivative beneficiaries)。他們不需要另外的聘書或另一份申請。他們與主申請人共用同一類別和同一優先日期,因此要等的移民排期也相同。全家的簽證都計入同一個年度名額,這也是等候期可能長達數年的原因之一。

家屬一般會一併處理,通常與您同行或稍後入境美國。每位家屬仍須個別符合資格,包括體檢和面談(請參閱體檢和面談包括什麼)。

「未滿 21 歲且未婚」的規定

在移民法上,子女一般是指綠卡發出時未滿 21 歲且未婚的人。如果子女在此之前年滿 21 歲或結婚,可能不再算作隨行家屬。由於等候簽證可能需要數年,今天 16 或 17 歲的子女可能已接近年齡上限。

《兒童身分保護法》(CSPA)可以用特定方式計算子女的年齡,讓部分子女不會因「超齡」而失去資格。它如何適用取決於您個案的各個日期,因此本文不作完整解釋。如果您有 15 歲以上的子女,請及早向移民律師查詢 CSPA 是否適用。

之後出生的子女,以及取得綠卡後才結婚

情況一般做法
現在已結婚的配偶通常是隨行家屬,前提是婚姻真實並獲承認
未滿 21 歲的未婚子女通常是隨行家屬;綠卡發出時才核對年齡
申請後才出生的子女可能可以加入個案;規則視時間而定,請查詢
先結婚或先年滿 21 歲的子女可能失去隨行資格,視乎 CSPA 是否適用
您成為永久居民後才結婚的配偶不是隨行家屬;通常需要另行以家庭類別申請,並有各自的等候期

如果您打算在個案進行期間結婚或生育,請先告訴您的律師。時間點可能會影響哪些家人可以加入,以及如何加入。

需要準備的文件

  • 每位家人的護照,有效期須符合面談時的要求
  • 結婚證書,以及任何前一段婚姻已結束的證明(離婚證書或死亡證明)
  • 每名子女的出生證明,須顯示父母姓名
  • 年齡足夠的申請人需要警察紀錄證明(良民證),包括曾居住一段時間的地方及國籍所屬地區
  • 非英文文件的翻譯本,按國家簽證中心(NVC)或領事館的指示準備

各文件上的姓名、日期和拼寫必須一致。出生日期有誤,或姓名的羅馬拼音不同,都可能造成延誤,請及早核對。如果某份文件遺失或從未簽發,請查閱領事館的官方指引,了解可接受的替代文件,不要向中介購買文件。

費用與誠實

每位家人都有各自的費用和體檢費用,因此全家申請的總開支比單人高。誰負責哪些費用,請參閱EB-3 費用誰來付。任何真正的僱主或律師都不能保證您的家人一定獲批。如有人提出「加入」並非真正屬於您的配偶或子女,或替您安排婚姻,請務必提高警覺。這屬於欺詐,可能令個案中所有人被永久禁止入境。

如果您想討論家人的情況,歡迎與我們聯絡,並請移民律師審核您的日期和文件。您也可以閱讀誰符合 EB-3 非技術類資格。

官方資料來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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