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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B-3 工作要約條件:2026 年要符合什麼

EB-3 工作要約須是美國真實、全職、長期的職位,薪資不低於勞工部核定的現行工資,雇主須證明有能力支付;PERM 費用依法全由雇主負擔。

簡答: EB-3 的工作要約必須是美國雇主提供的真實、全職、長期(非臨時或季節性)職位,薪資不得低於勞工部核定的現行工資(prevailing wage),雇主須證明有能力支付。PERM 與勞工證的所有費用依法必須由雇主支付,不得向員工收取。

什麼叫「長期全職」?

一般指非季節性、非臨時,且每週工時達到全職標準的職位。臨時工、純兼職或無法說明持續性的職位,通常不符合 EB-3 的基本要求。非技術工人(Other Workers)類的職位,還需要是所需訓練或經驗少於兩年的工作。

薪資有最低要求嗎?

有。薪資不得低於勞工部針對該職位與工作地點核定的現行工資(prevailing wage)。雇主訂得過低,勞工證可能無法通過。

雇主要證明什麼?

雇主須證明確實有用人需求,並且從優先日期起,一直到取得綠卡為止,都有能力支付所報薪資(8 CFR 204.5(g)(2))。常見的證明文件包括報稅表、年度報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。

項目常見關注點
職位全職、長期、職責清楚
薪資不低於現行工資且有能力支付
招聘依勞工部規定進行
申請人符合職位的最低要求

新創或小型雇主也可能申請,但財務文件往往要更完整。

誰要支付 PERM 費用?

雇主。依法(20 CFR 656.12(b)),PERM 與勞工證相關的所有費用(包括律師費與廣告費)都必須由雇主承擔,不得轉嫁給員工。PERM 與 I-140 由雇主聘請的美國執業律師辦理。

工作要約和一般錄取通知書一樣嗎?

不一樣。移民用途的工作要約,必須與 PERM 和 I-140 中的職位描述與要求一致,並經得起審查。職位要求須反映雇主的真實需要,勞工證不能為了配合某位員工而「調整」。僅有口頭承諾或過於籠統的錄取信,通常不足夠。

取得綠卡前後可以換雇主嗎?

不能隨意換。依 INA 204(j),在 I-485 待處理滿 180 天、且 I-140 已核准的情況下,才可能轉到相同或類似的職位。詳見取得綠卡後可以轉工嗎。

另請參考誰符合 EB-3 其他工人類與美國 EB-3 職缺。

最後更新:2026 年 10 月 30 日

本文為一般資訊,並非法律意見,個案結果各異。

有疑問?請聯絡 admin@usa-eb3.com、WhatsApp +852 6888 4742、LINE oscar_gi。

常見問題

口頭的工作承諾算工作要約嗎?

通常不算。移民用途的工作要約須有書面的職位描述,並與 PERM 和 I-140 的內容一致。

兼職或季節性職位可以辦 EB-3 嗎?

一般不行。EB-3 需要全職、長期、非臨時的職位。

誰支付 PERM 與勞工證費用?

依法全由雇主支付,員工不得被要求負擔。

小公司或新創有能力辦理嗎?

可以,但需提供足以證明有能力支付薪資的財務文件,審查通常更嚴格。

職位要求可以配合我的條件調整嗎?

不可以。職位要求須反映雇主真實需要,勞工證不能為特定員工調整。

官方資料來源

本文只提供一般資訊,並非法律意見。移民規則及排期會變更,作決定前請先查閱上列官方資料。申請文件由擔保僱主的美國持牌移民律師準備及遞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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